高校腐败成社会焦点 高校如何守住“一方净土”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6-18浏览次数:76

 

据统计,最近五年,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数占全国教育系统案件数的比例约为1/4,其中82%的案件集中在基建、采购、财务、招生、后勤服务等部位和环节。  
“高校的反腐倡廉首先要靠自身建立科学民主的制度,同时需要有力的监督惩治措施加以保证,千万不能来去‘一阵风’,领导重视的时候抓得严,有点成果就又放松了。”
“象牙塔”不再洁净
高校腐败成社会焦点
5月10日至11日,教育部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座谈会在京召开,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对会议召开作出重要批示,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5月11日,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办公厅主任牟阳春透露,由教育部组织研究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4月,教育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王立英带领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专程前往武汉,召开了武汉地区部属高校领导干部会议、部属高校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座谈会、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专题会,旨在进一步推动高校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这一系列中央会议和政策的出台,其背景是2009年,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和原常务副书记龙小乐涉嫌巨额受贿被批捕,后又曝出武汉科技学院院长张建刚被“双规”的新闻。近年来,高校腐败案在不少地方都呈现出增长势头,曾经被视为“一方净土”的“象牙塔”声誉急转直下。
据统计,最近五年,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数占全国教育系统案件数的比例约为1/4,其中82%的案件集中在基建、采购、财务、招生、后勤服务等部位和环节。目前,全国已有各类高校2600多所,普通高校年招生总数达890多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4%,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2900多万人,高等教育规模居世界第一。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神圣殿堂,一旦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就会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损害教育的社会道德教化功能及引领作用。因此,如何遏制高校腐败势头,已成为社会热切关注、中央高度重视的一大焦点。
教育机构岂能衙门化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是关键
在今年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以高等教育界人士为主体的九三学社中央提交了一份提案,认为大学体制的行政化导致学校内部权力高度集中,成为高校腐败的直接诱因。尽管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通过由教师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但实际情况却是,一些高校的教职员工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遑论参与管理。
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认为,目前高校出现的腐败现象和我国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有着很大的关联性。由于目前国内高校领导是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的,造成了教育机构的官本位倾向,高校中的资源是按照行政级别而非科研教学水平进行分配的,“一把手”或分管领导说了算的情况在高校中相当普遍。
他举例说,高校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学校领导、主管财务的人员和后勤管理人员手中;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在高校中有相当一部分教职工把“当官”而非科研教学当做目标,造成了高校的官僚机构急剧膨胀。
“追根究底,高校腐败的根源在于其没有民主的管理制度,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校领导手中。”何增科说,“国内不少高校一直号称要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我认为在内部治理结构上首先就应该借鉴国外大学的先进经验。就我所知,国外绝大多数高校不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都有一个类似企业董事会的机构,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学校的财务、招生、基建等重要事项由董事会集体决策,校长只是一个行政工作的执行者,要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因此他无法独揽大权,更不可能一个人拍板决策重要事项。在国外的大学中,院系主任有的可能只是副教授甚至讲师,由教师委员会委任,只是担负后勤服务、综合协调的职能,并非一定是这个院系资历最深、地位最高的人来担任,也不像我们国内高校的院系领导那样掌握着很大的权力。因此,我们国内的高校要理顺内部治理结构,必须首先解决高校官员对谁负责的问题,否则很难做到真正的民主。”
公开让监督有了依据
惩防并举促高校清廉
3月24日,媒体发布新闻: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杨忠近日辞掉了南纺股份独立董事职位,原因是按照中央纪委、教育部和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的规定,“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其他在上市公司兼职的高校领导也将陆续因此辞职。
事实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于2008年9月3日就已经公布了,而时隔一年多杨忠才因此规定辞职,一方面透露出中央近期加强了贯彻这一文件落实的力度,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目前我国高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方面仍存在的漏洞。
牟阳春在就即将施行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近年来高校腐败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除了管理制度建设滞后、教育机制不健全、预防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外,因信息不公开而导致的监督机制滞后也是重要原因。《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细化了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将涉及学校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学生就业资助,学科专业与教学,师资建设,财务资产管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十二类信息纳入了主动公开的范围,规定了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并要求高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年度报告、社会评议、举报处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
北京理工大学文学院教授、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院长杨东平指出,国务院早就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也制定了相关办法。这次专门针对高校又出台《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说明高校反腐倡廉工作已经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也是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过程中控制延伸的一个表现。他认为,好的制度固然非常重要,制度的执行力更加不可忽视。这就要求建立问责制度和公众参与的制度,去监督和惩处那些阳奉阴违、有令不行的做法。
何增科认为,高校反腐败工作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除了推进问责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外,还应加强高校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在适当的时机可以推行纪检监察垂直管理,避免内设机构可能存在的监督疲软问题。同时,可以借鉴国外高校的外部审计制度,将财务、基建等腐败易发领域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杨东平介绍,在现代大学制度中,办学权、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有明晰的权责界限。高校实行自主办学、学术自治、教授治校、学生自治,领导的权力将局限为行政权:有关重大工程建设的决策,将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作出,学校行政领导只负责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将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进行预算,由独立的校外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向师生进行年度报告;有关招生的决策,将由负责教育事务的教授制订评价标准并执行评价。学校领导如果动用手中权力谋求私利,或可招致严重的信任危机,并可被理事会或董事会罢免。“高校的反腐倡廉首先要靠自身建立科学民主的制度,同时需要有力的监督惩治措施加以保证,千万不能来去‘一阵风’,领导重视的时候抓得严,有点成果就又放松了。”杨东平说,“高校不是世外桃源,和其他领域的反腐败工作一样,需要常抓不懈,才能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