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取得明显成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06浏览次数:54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获悉,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突破了一批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取得明显成效。

  鉴于当前行贿犯罪活动仍然比较严重,一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分子仍然没有受到法律的及时追究,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各地检察机关切实转变执法观念,调整办案工作思路,克服和纠正过去只注意搜集受贿犯罪线索而忽视搜集行贿犯罪线索的倾向,坚持查办行贿案件与查办受贿案件相统一,同步部署,同步查处。

  据统计,检察机关查办行贿案件数量大幅增长。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行贿犯罪案件2067件2369人,同比分别上升18.4%和20.5%,占贿赂案件总人数的25.1%。其中,行贿案1783件2016人,对单位行贿案40件55人,单位行贿案143件182人,介绍贿赂案101件116人。检察机关查办行贿犯罪大案成效明显。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5万元以上行贿犯罪案件1721件,同比上升21.3%;占立案总件数的83.3%。

  高检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重点查办向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特别是为跑官买官而行贿的;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能源的勘探、开采、经营权,以及为逃避环境监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案件。各地围绕查办重点,突破一批有影响有震动案件。甘肃、广东、黑龙江、吉林等地严肃查办了一批涉及工程建设、金融、土地、招投标等重点领域、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案件,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介绍,各地检察机关注意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查办行贿犯罪相关机制。湖北省检察院制定《关于查办行贿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下发全省引导工作健康发展;湖南省检察院注意运用上级院交办、督办、派员参办等方式,对重大或可能有阻力的行贿犯罪案件线索统一组织查办;云南省院反贪局认真分析相关领域行贿犯罪规律特点,总结推广办案成功经验;广东、河南实行分片包干机制,省、市院与基层院共同研究交办行贿犯罪案件线索侦查方案,推动办案工作深入。

  链接:严重行贿犯罪包括八种情形

  1.向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

  2.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特别是为跑官买官而行贿的;

  3.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能源的勘探、开采、经营权,以及为逃避环境监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4.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材、农药、种子、化肥等违法犯罪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5.为非法逃避税收、办理违法贷款、公司企业违规上市,向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6.为谋取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农业项目等国家各项资金和政策性补助补贴、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7.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行贿数额大或者因行贿被调查处理或者刑事追究后又行贿的,受贿犯罪被证实、行贿人拒不交待的,以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8.其他严重危害民生、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