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2-09浏览次数:55

 

        综合新华社电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规定》提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审计级别不断提高

  《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环境效益纳入审计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在审计前述主要内容时,《规定》还特别强调,应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进展

  1999年 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000年 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2005年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