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党字【2011】40号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两种决策形式。对于需要党委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决定并提出。
(三)学校二级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含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队伍建设规划、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的制定和调整;
3.学校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定;
4.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及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5.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党的建设、大学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与政策;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9.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0.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1.全校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2.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及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3.工资待遇、医疗、住房、岗位聘任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4.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及重要资产处理;
16.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7.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8.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9. 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20.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21.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4.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5.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评聘委员会和涉及全校性重要工作的领导小组等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2. 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及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经费额度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2. 经过招标的工程项目,其决算额超出本项目标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3. 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宜。
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常委的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有关院系、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确定。
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党委书记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确定,可以邀请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扩大的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有关规章的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业评估论证,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选拔任命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委的意见。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和政策法律咨询,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极特殊情况下,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可以采取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做出决策,但主要负责人须在下次会议上做出说明。
(三)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表决才能有效。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七)凡前次党委常委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主管的负责人和实施的部门及时限要求。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由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发并发至缺席会议的人员及实施部门负责人,并存档备查。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与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校长办公会和相关部门。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l.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5.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依纪追究应承担的责任。
七、附则
(一)本规定由中共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海大党字〔2007〕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