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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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党字【2011】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和国家、上级部门及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由纪委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安排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校长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对分管单位(包括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八条 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落实、亲自督办。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指导、组织和落实。

第九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委书记、校长在全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每年初组织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工作,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务;

(三)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和措施;

(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定期组织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政策和法规制度;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问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坚持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抓好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廉洁自律和《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

(七)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纪委及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八)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副职领导干部在全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部门及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措施;

(二)坚持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认真纠正不正之风;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落实的组织领导,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坚持加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每年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及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考察有关干部的政绩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应作为重要内容;

(六)对涉及所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找本人谈话,提出廉政要求,进行整改监督;

(七)支持纪委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经常听取纪委的意见和建设。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每年初组织召开本单位教职工大会,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

(三)根据需要组织召开院(处)务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和措施;

(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定期组织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政策和法规制度;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落实的组织领导,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坚持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七)坚持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组织、领导、督促和检查,每年年底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八)对本单位在廉洁从政(业)和廉洁自律方面出现问题的干部、教职工,应及时找本人谈话,提出廉政要求,进行整改监督。发现违规违纪现象,要及时报告纪委、监察处,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副职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由各单位自主制定。

第十三条 纪委在全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委开展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规划、目标和实施意见;

(三)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细化分解,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四)协助党委对校级领导干部、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听取和落实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导和意见;

(六)及时向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反映掌握的干部廉政情况,尤其是拟任职人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七)协助党委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责任追究方案;

(八)充分发挥纪委委员和兼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坚持全面检查考核和专项检查考核相结合,学校检查考核和二级单位自查相结合,年终检查考核和平时检查考核相结合,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相结合。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组织对全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依据检查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内容以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年度主要任务为重点。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可以采用听取汇报、述职、查阅资料和会议记录、个别谈话、座谈会、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纳入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检查考核结果向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适时反馈制度,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进行表扬鼓励或谈话诫勉。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对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和学校部署、要求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的下属人员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拒不承认、纠正错误或推御、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积极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处理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海洋大学关于校、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海大党字〔199652号)和《中国海洋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海大党字〔1999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