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欧某在担任嘉兴市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嘉兴市教育研究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试卷印刷业务、复习教材出版、采购劳技教材等工作中,多次收受、索取印刷厂厂长、出版社业务员、聘用人员等贿赂的财物,共计480200元。
2008年4月,嘉兴市教育研究院与嘉兴教育学院合署办公。被告人欧某趁两院合署之际,将嘉兴教育研究院在阳光大酒店和嘉兴宾馆的预存款合计57811.80元未按规定上交,隐匿在帐外,后用于个人消费。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业务单位及本单位工作人员所送的现金、代价券,总计价值人民币480200元;又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财产57811.80元采用隐匿帐外的方式予以侵吞,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站在被告席上的欧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我热爱自己的工作,也很投入,走到今天,我只怨没有把握好自己。这些钱并不能改善多少生活,但别人送东西,不收又显得见外。有时候,想着拿些回扣给手下的兄弟发些辛苦钱,但拿到手却发现见不得光,只能把钱放在自己兜里,慢慢地变成了今天的局面。现在把事情一件件说出来,心里的压力也释放出来了。”法庭上,欧某自始至终流着忏悔的泪水。
法庭将择日对此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