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是中央制定的反腐败“五年规划”的收官之年。在这一年初始,回望25年来的100起省部级以上高官腐败案,或许可以帮助我们总结案件特征,剖析制度弊端,为未来的反腐败工作提供借鉴。
腐败遍及公共权力领域
据统计,我国内地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受到法律制裁的副省(部)级以上官员,分布于除西藏外的其他各省、市、自治区,涉及从中央到地方、从党政部门到司法机关、再到垄断性国有企业等各个系统,几乎涵盖所有公共权力领域。
整体看来,经济发达地区高官腐败案发率相对高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央企业、银行金融系统、铁道系统、公安司法系统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官腐败案例也相对较多。这表明,谁掌控的公共权力资源多,公共权力运作的空间大,腐败的几率就越大。
数据表明,腐败高官开始犯罪时的平均年龄约51岁,最小的36岁,最大的65岁。其中,大多数腐败高官是在50岁到60岁这个年龄段开始犯罪的。
案发前,这些高官都有显赫头衔,包括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一把手”7人、省政协主席5人、省委副书记3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2人、副部长3人。
虽然是副省部级以上的高官犯案,但法律并没有为他们网开一面。纵观百名腐败高官,除3人自杀和外逃,7人待判决外,其余90人的量刑情况是:死刑6人,死缓26人,无期徒刑16人,这三项刑罚约占53%;另有4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涉案金额与日俱增
上世纪90年代前期,每年宣判的高官腐败案件也就是1至2起,个别年份空白,而从1997年开始,逐渐呈上升之势,2010年达到峰值(12例)。
不仅如此,高官贪腐的涉案金额也在不断增加。所选案例中,除7例尚未判决、4例没有涉案金额记录或者涉案金额不在计算范围之内,其余89例涉案金额总计约77699万元,平均每例约873万元。
上世纪80年代的两个案例,1例受贿2万多元,另1例没有涉案金额记录;上世纪90年代15例,涉案金额总计约366万元,平均每例约24万元,其中最高涉案金额55万元;本世纪83例,其中3例没有涉案金额记录(或者涉案金额不在计算范围内),7例尚未宣判,其余73例,涉案金额总计约77331万元,平均每例约1059万元,其中最高涉案金额达到19573万元。
腐败高官常犯十宗罪
腐败高官的犯罪内容大致可归纳为十个方面。
具体包括:一,通过帮人办理各种证件、争取各种计划指标而受贿;二,通过工程项目营私舞弊而受贿;三,通过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而受贿;四,通过土地、房产暗箱操作而受贿;五,帮助公司违规运营而受贿;六,组织人事腐败,如通过帮助升职、留任、调动工作、就业等而受贿;七,庇护犯罪,如通过庇护经济犯罪,帮助走私或违规进口,干涉有关案件的办理,为律师谋利等而受贿;八,贪污挪用公款公物;九,滥用职权,如支持开设“博彩”项目、支持和纵容违规经营、武断决策引进项目失败,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等;十,权色交易,如包养情妇、重婚等。
河南省原副省长吕德彬是因家庭变故而演变为雇凶杀人,由此成为唯一因普通刑事犯罪,不牵涉权钱交易而被处以死刑的高官。
上世纪80年代后期及90年代前期,高官腐败涉案面相对单一,而且主要局限于经济领域。当时,商品经济刚起步,实行价格“双轨制”,腐败高官利用计划内行政审批权,“走后门”、“批条子”,搞“权力寻租”活动。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高官腐败向权力集中、资金密集、利润丰厚、竞争激烈的经济领域各个层面延伸,涉及违规贷款、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股票上市以及产品审批等事项。
到了本世纪,高官腐败的霉菌开始触及司法、组织人事领域。如麦崇楷、丁鑫发、吴振汉、郑少东案,都和案件查处有关;韩桂芝、徐国健、侯武杰、王昭耀、荆福生、庞家钰案,就有“买官卖官”的味道。
高官腐败“窝案”频发
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前期,腐败高官大都以“个体户”的形式单干,后来,则开始出现“集体腐败”,并且,陆续挖出了一系列所谓“窝案”。
如1995年王宝森的自杀,同时牵出北京的另外3名高官(陈希同、铁英、黄纪诚);海南的3名副省级干部(韦泽芳、辛业江、孟庆平)都是在1996年同时落网;广西的徐炳松、成克杰案都是在1998年和1999年先后被揭发。
本世纪初宣判的沈阳原市长慕绥新案就与马向东(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案纠缠一起,被称为“慕马案”。“慕马案”涉案人员100多人,其中,党政“一把手”就有17人。
与“慕马案”同时出现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600多人涉案,其中300多人被判刑,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福建省原省委副书记石兆彬深陷其中。
2005年判刑的韩桂芝,曾多年担任省委组织部长、省委副书记,后来当了省政协主席,掌控较大的人事任免权。以她为主的“黑龙江买官窝案”,牵扯大小官员百余人,其中副省级干部6人、地厅级干部30多人。
2008年宣判的陈良宇,是“上海社保基金窝案”的主角,该案也牵涉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和上海的一批官员。
腐败高官的“两面性”
一些腐败高官往往表现出“两面性”,他们的人生历程和从政旅途,并不全是阴暗面。许多腐败高官也曾有过阳光的青年时代。
胡长清,1968年3月入伍,第二年就入了党,很快被提干。
陈希同,18岁从四川来北平上大学,解放前夕参加进步学生运动,刚解放就入了党。
许运鸿,临上大学前,虔诚地跪在乡亲们门前,含泪立下誓言:日后要是做下对不起乡亲们的事,就戴高帽子游乡谢罪。
慕绥新,身高1.8米,会拉小提琴,当过大学乐队指挥,清华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工厂,在分配到工厂的应届大学生中,属于佼佼者。
李嘉廷,作为一个彝族山村孩子,凭着勤奋和毅力,20岁时考上清华大学。
一些腐败高官也曾有过“昔日辉煌”,甚至表现出非凡“才干”。
如王宝森,记忆力强。一次,一位中央领导视察北京工作,王宝森跟随,无论什么数字,张口就能说出来,从不看笔记本,因而受到表扬。
陈希同,“文革”前曾任县委副书记,“文革”后期重新从公社革委副主任干起,后来当了北京市主要领导。1983年3月25日,《人民日报》曾发表新华社记者题为《北京市新市长陈希同》的报道,说“代表们酝酿北京市市长候选人时,对他这几年在北京市领导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有着深刻的印象”。
慕绥新,1997年底担任沈阳市市长后,领导修建百里环城公路和水上带状公园,为市容增色不少。这一年,沈阳市民对政府的满意率达到94.7%,1999年,沈阳市获得联合国颁发的“人居奖”。
干部选任制度存在弊端
由于“火箭式”提拔,致使少数缺“德”官员“少年得志”,甚至狂妄自大,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所选案例中,开始任副省部级职务年龄可考者93例,其中最小的39岁,开始任职时不到50岁的35例,约占38%。可见,有相当部分的腐败高官,在比较年轻时,就走上了较高领导岗位。
因此,要尽可能避免“火箭”式提拔,应按照正常程序,遵循干部成长规律,使干部一步一个脚印,脚踏实地,稳步前进。
“带病”提拔干部也是长期存在的体制性问题。分析这百名贪腐高官,开始作案时间可考者91例,其中53例(约占58%)是边腐败边提拔;43例(约占47%)在担任副省部级职务之前就开始了犯罪。
不少学者指出,边腐败边提拔,暴露了我们选拔官员制度的软肋。其中的关键问题是没有公开透明的程序,缺乏正确的政绩评价机制,不仅没有竞争,而且往往是“一把手”说了算。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缺失,使得那些腐败的官员能够轻而易举地将来路不明的巨额财产隐瞒起来。
因此,对于即将离任或新任的领导干部,其离任审查、审计和个人财产报告事项的核实和信息的公示应该作为重中之重,更加严格。这样,作为“终极反腐”手段,尽量把好最后一道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