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林霞虹 实习生赵庆梅)许多人应该还记得中学时曾订过政治课目辅导材料《时事》杂志,但却很难想象教育厅的官员在利用推广该杂志时收受贿赂。昨日,广东省教育厅德育处原处长李维忠和该处原教研员黄伟民在广州市中院受审,检方指控这二人在十多年前推广《时事》杂志时受贿共计380余万元。 指控:4年共贪污380余万元 今年57岁的黄伟民案发前曾在广东省教育厅德育处和教研室工作,李维忠今年68岁,已退休10年。他们两人分别于昨天上午和下午坐上了广州市中院的被告席。黄伟民已满头银发,而李维忠则连走路都要人搀扶了。 据指控,1998年9月至2002年2月间,黄伟民和李维忠利用负责《时事》杂志推广及发行的职务便利,在推广发行该杂志的过程中,伙同多人多次收受广州市教育局教研室教辅资料发行站的负责人谭某所送的贿款383万余元,其中黄伟民和李维忠各分得131万余元。事发后,黄伟民退回赃款130万元,李维忠退回赃款39万元。 两被告人:是单位创收所得 庭上,黄伟民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并无异议,他说自己感到很后悔,但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 黄伟民说:“上个世纪90年代机关事业单位创收成风,我当时没有法制观念,不知道私分是有问题的。我以为自己辛辛苦苦加班加点工作,也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根本没想到会构成犯罪。” 黄伟民的辩护律师则提出,黄伟民所犯的罪名应定性为私吞国家财产罪而非受贿罪,他说,负责发行杂志的发行站属于广州市教育局,其“创收”的款项是属于省教育局,系国家财产,而非属于发行站的利润,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但公诉人对此说法当庭反驳。公诉人说,德育处将发行业务承包给该发行站所得应算发行站的利润。发行站将大部分利润交给他们只为了能从行政部门得到这样的发行业务,属于“好处费”。 年近古稀的李维忠则反复强调自己对分配好处费的事项毫不知情。“我一直以为这些钱是我付出劳动所应得的报酬。我为《时事》杂志增编的广东版做了很多工作,我认为这些都是劳务费。” 李维忠的辩护人也说,李维忠所收的钱系劳务所得,他没有主观意图收受他人贿款、没有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违规。但公诉人反驳说,李维忠系国家工作人员,推广和发行《时事》杂志本是职责内的工作,其已经领取工资,不应归为“劳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