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兴臣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指定,乌兰察布市纪委监委对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兴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兴臣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大肆收受礼金,借机敛财;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群众纪律,与黑社会组织成员称兄道弟、私交密切,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贿;受贿;玩忽职守;家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刘兴臣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背离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执法犯法,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通辽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通辽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兴臣开除党籍处分;由通辽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今日说案:局长与黑社会组织成员称兄道弟、私交密切违反群众纪律
“违反群众纪律,与黑社会组织成员称兄道弟、私交密切,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5月13日,通辽市纪委监委的一则通报将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兴臣的劣行曝光。
刘兴臣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是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却站在人民的对立面,充当起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他的被查处,彰显了党纪国法的威慑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体现了党中央除恶务尽、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心。
涉黑腐败,是最“黑”最“恶”的腐败之一。从查处的基层腐败案件看,不少都和黑恶势力有关。比如,有的不仅不依法履行职责、打击黑恶势力,反而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长期交往、收受贿赂,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街道辖区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的执法不公,甚至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言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有的与不法企业主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对其涉嫌妨害公务、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失管失控,致使企业主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坐大,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行为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
党中央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仅要扫除黑恶势力,还要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依法从严惩处。除恶务尽,只有彻底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才能从根本上防止黑恶势力卷土重来。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